与案卷无关的材料应剔除,包括: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便签纸、隔页纸、草稿纸等材料,重份材料(例如多份正式法律文书,应只保留一份),定罪量刑时援引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等。

确需保存的便签纸,应粘贴在文件空白处或一张白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