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第八条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二)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三)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五)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六)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第九条食盐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禁止销售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盐。
加碘食盐应当有明显标识并标明碘的含量。
未加碘食盐的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