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扣留驾驶证
1、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是指交通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采取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当事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以便作出正确的处罚决定
2、例如交通警察对于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十二分的等几种情况下,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扣留驾驶人的驾驶证,扣留前应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这种强制措施的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与当事人后,依法扣留。扣留违法行为人驾驶证的期限是至公安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之日
二:扣留车辆
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才有权扣车:
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