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为自然界立法,是康德哲学领域哥白尼革命的重要结论。我们一般把事物之间固有的普遍必然联系称为法则,但康德说,这些普遍必然联系不是事物固有的,而是范畴所具有的。另一方面,范畴不能被运用于物自体,只能被运用于现象,我们所能经验到的一切现象都服从于范畴的综合作用,它们被范畴综合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现象界的整体即自然界,范畴加诸其上的法则即自然规律。

人为自然界规定的法则不是自然科学中的具体的定律,这些定律必须经过经验才能被发现和验证,而先验范畴规定的一般的自然法则表达为先天综合命题,它们的真理不依赖于经验,并且能够反过来赋予经验以普遍必然性。

在康德之前,人本主义主要表现为道德政治领域的人道主义。康德把人本主义的精神发扬光大,通过以自我意识为核心的认识论,达到了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

人为自然立法的意义

人的理性为自然界立法”,意思是说“人的理性”主宰着整个自然界,为自然界划分秩序,规定着自然界的发展。这句话是哲学家康德所说的,这一观点是主观唯心主义观点,认为自然界的规律由人们的悟性规定。

康德认为人的理性是先验的,理性既为自然立法,也为道德立法。在康德的哲学体系中,理性就是完整的世界,自然的法则和道德的法则,是由人的理性确立的,不“应”是它们本身具有的。所以,在这个层面上理解,康德确实是主观唯心主义者,从而,“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作为康德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主观唯心主义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