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1、长沙市户籍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因火灾、交通事故、遭遇人身伤害,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有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证明的非长沙市户籍申请人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的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或个人,可以代理或协助其提出申请。
(二)受理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根据其申请救助的种类,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审核。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受理,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相应的审核程序、审核时间。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因情况紧急无法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实地调查核实。1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