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1、条件
公安消防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2、程序
(1)填发《听证权利告知通知书》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3日内向办案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的,公安消防机构不再组织听证
(3)有特殊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延期举行听证的,应填发《延期举行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4)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并交当事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5)填报《听证意见报告书》
(6)填报《行政处罚审核表》
(7)建立听证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