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小火灾的危害,保护企业财产和职工群众生命 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施工现场作业的电焊工、电工、油漆工、木工、锅炉工、屋 面热铺防水工,必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防火灭火素质,持证 上岗。

第三条 动用明火施工生产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交底 持证作业,配备足以保障防火需要的灭火器材。

第四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