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在宿舍个人文明考核中扣分。

1 、故意损坏公用设施或挪公归私。

2 、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私拉电线等过失引起火险。

3 、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使用明火的。

4 、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的。

5 、寝室内存放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板夹、电热锅等电热器具、非安全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