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村正

在唐朝以前,针对“村”的管理人员个多名目,至唐朝,开始推行“村”的制度,规范了村正、长的设置办法,明确了村正、长的职责。依据唐令,村正、长任用白丁充任,人数无定额,因村之大小设立。律令赋予村正、长的职责村正长也参与是“检察非违”。

文献中有村正与村长、里正与里长、乡正与乡长等不同用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