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我国台湾诉讼法学者杨舆龄对此作了如下说明:"强制执行之标的,指得用以实现债权人请求之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而言。强制执行,系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可供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人请求之资料,则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此种得为执行对象之物或权利,亦曰强制执行之标的"。执行标的是一个案件的执行目标。通常由判决或者调解书的内容来,可能是金钱,也可能是行为。

执行标一元目的是为了明确权利不是为了追求获得赔偿,而是为了提高知名度和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