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未留样,根据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