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商品林包括人工培育的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林权证是确认人工商品林的依据。依法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人工商品林,其年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达到一定规模的人工商品林,其经营单位或个人可以单独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家对人工商品林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单列。在采伐限额编制单位内,人工商品林年森林采伐限额本年节余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森林经营者要求采伐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其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