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出口药品的单位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

2、药品出口应由国外受货方提出质量要求,国内制药企业根据实际生产可能情况,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3、对疗效不确定及其他原因,国内不生产或已停止销售和使用药品,原则上不予出口。如国外提出要货时,外贸部门可持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卫生厅申报,经批准后,方准出口。

4、双方签订合同的药品标准均可按中国药典要求,原则上应按近版药典生产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