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车一般没有报废期限,只有更新换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用车辆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予以报废: (1) 累计行驶里程达到规定标准。(2) 退役的车辆,军队和地方不能利用的。 (3) 严重损坏,一次大修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4) 进口的老旧车型和已停止生产的国产车型,技术状况低劣,无配件来源,不能进行修复或进行技术改造的。对拟作报废处理的车辆,按规定由有关部门负责进行的技术检查与鉴定,报上级批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