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 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 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