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标准制定权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投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全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七部委三十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量化或评价这些因素。制定中标人选择标准的权利是实现中标权的基础。

专家选聘权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招标人设立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七部委令第十二号第八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设立”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招标人无疑有权选择和聘用评标专家。当然,选任权的使用不是任意的,而是应当符合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评审团成员的组成结构一般由招标方提出,提交有关部门评审,最后从相应的专家库中提取出来。评标专家的选聘权也是评标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