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目录由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原创 | 2022-11-18 16:25:33 |浏览:1.6万
第十三条 具有普遍共享需求的信息均应当列入共享目录。对于无法提供共享的信息,信息占有方应当向本级公安机关领导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可以不列入共享目录。
第十四条 信息共享目录应当包括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标准、授权范围、使用方式、更新周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共享目录由公安机关科技信息化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需求部门和提供部门编制,报科技信息化领导机构审定并由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Copyright 2005-2020 www.kxting.com 版权所有 | 湘ICP备2023022655号
声明: 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47085,10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