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颁发的、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上面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登记事项。
经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者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取得事业单位法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如下:
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
二、自2001年4月1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申办以下事宜和开展其他相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应要求其提交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杜会保险事宜
(三)开立银行帐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
(五)从事经营活动或兴办企业,申办有关执照
(六)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和统计登记
(七)土地、房产登记管理事宜
(八)申办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许可证,购领收据、发票
(九)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十)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办海关事宜
(十二)其他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