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定义过于宽泛,可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几乎大多数轻微治安事件甚至稍微不道德的民事行为都可以用这条定罪,容易造成滥用刑罚。
流氓罪为什么废除
流氓罪废除原因是因为范围太广,缺乏明确的界定,成为“口袋罪”,不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要求。流氓罪是1979年我国设立的一个罪名,原规定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废除流氓罪象征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流氓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即按照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包括公共场所及其他人们共同生活交往场所的正常秩序。
2、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复杂多样的方式方法,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意图通过粗野下流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满足其精神刺激的需要,是流氓罪与其他犯罪相区别的重要本质特征。
4、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多为男性,但不排除女性成为本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