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连墙件设置的位置、数量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并应按确定的位置设置预埋件。
(2)连墙件的设置除应满足本规范的计算要求外,尚应满足要求。
 
(3)在门式脚手架的转角处或开口型脚手架端部,必须增设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且不应大于4m。  
(4)连墙件应靠近门架的横杆设置,距门架横杆不宜大于200mm。
连墙件应固定在门架的立杆上。
(5)连墙件宜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低于与建筑结构连接的一端,连墙杆的坡度宜小于1:3。
(6)连墙件的安装必须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严禁滞后安装。
  
(7)当脚手架操作层高出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时,在连墙件安装完毕前必须采用确保脚手架稳定的临时拉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