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判是中国古代官职之一,从宋朝时期开始设立的官职,因为唐朝后期的武将专权,中央集权无法巩固,所以宋朝之初,为了防止州郡的权力太大,州郡就设通判,作为副职,宋朝的通判就是管理户口、民兵、赋役、钱谷、狱讼听断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
也就是说,通判对州府的长官有监察的责任,有监察官的性质,有利于监察腐败现象,在直隶州的通判,大多数就是从五品和正六品,不过散州的通判就是七品和正八品,虽然权力级别是有差别的,但都是大小相互制衡的意思。
在明朝时期就是各府的副职,是属于同知、知府之下的官职,州府副长官,通判一般是指州府的长官,掌管家田、诉讼、水利和粮运等事项。
在清朝也称为“分府”,管辖地为厅,通判这个官职配置于地方建制的京府或府,功能为辅助知府政务,分掌粮盐都辅,品等为正六品,大多数的通判就是半设立在边陲的地方,也就是用来弥补知府管辖不足之处。
不过在通判在清朝灭亡以后,官职就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