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居民中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基本家庭为申请单位(基本家庭是指夫妻、夫妻及未婚子女、单独户籍的成年人),每个家庭确定1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家庭必须为广安市主城区(北辰、浓洄、中桥、万盛、广福、奎阁等街道,协兴镇和枣山镇辖区内,下同)的城市居民户。

(二)申请家庭有收入来源并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单身人士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基本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含16平方米)或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住房资助能力是指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公租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四)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2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

(六)家庭成员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七)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在广安区新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8年。

(二)申请人基本家庭成员在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申请人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广安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三)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来务工人员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

(二)在广安主城区工作,劳动关系稳定,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签订1年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基本家庭成员在广安市主城区范围内无房产,且申请人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广安市主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四)名下无汽车(含营运车辆、作业车辆)及营运船舶等。

四、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房产:

(一)私有房产。

(二)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三)因离婚析产1年内失去的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四)转让不满2年的房产,包括其原自有、共有的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房屋被征收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享受过政府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房产,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集资房,以及拆迁安置房或者领取货币安置款的房产等。

(六)已经签订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产。

(七)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房产。

夫妻离婚的,夫妻共有房产按照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有权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确定的面积计算无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经有权机关出具的调解协议书的夫妻共有房产及婚姻存续期间曾享受房改或者住房保障政策的房产,按夫妻共有财产计算。

五、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保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基本家庭。

(二)符合相关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对象。

六、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选择低楼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一)下肢重度残疾(一、二级)或视力重度残疾(一、二级)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2代)核定为准)。

(二)家庭主要居住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优先条件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