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中“余额”法律性质的认定:

1、“余额”是否为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吸收存款为银行的专有业务。根据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可以认定存款实际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关,是个人或单位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账户的货币资金。若存款人出示存折等有关凭证,银行等金融机构负有偿还本金或本息的义务。

但认定虚拟账户为存款并不妥当,原因在于:

第一,虚拟账户的余额具有特定用途,专门用于支付消费者在支持支付宝的特约商户上购买商品或服务。一般意义上的存款主要作储蓄方式,是用户将闲置的资金存入银行。

第二,用于储存余额的虚拟账户只能通过登录支付宝网站,以电子方式才能进入。而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可使用非电子方式就可以进入该账户。

第三,用户以法定货币为虚拟账户充值需要借助银行(购买卡通充值除外),且用户在将虚拟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提现也需要借助银行,即余额支付涉及了用户及支付宝(存入方和接受方)之外的第三方。而银行存款支付并不涉及第三方。故不能以此判定虚拟账户中的余额是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