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标准:高级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趋势,能根据生产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有较强的从事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项目研究开发的能力,并取得较好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创新能力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硕士学位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获大专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或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三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8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90课时,院校领导及职工教育管理人员每年须承担不少于5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讲师期间须担任过2年以上班主任或担任过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且工作成绩较显著。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7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5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加撰写相关教学参考书2次以上
(二)参加编制本行业、本单位的职工培训规划3次以上
(三)参与制订有关职工教育工作文件3次以上
(四)主持本单位的职工培训教育教学研究3次以上或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研究4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2年均为良好以上
二、参加编写已交付使用、公开发行的教材、教学参考书(独立完成一万字以上),或自编已交付学校使用、效果良好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两万字以上
三、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成绩显著,并获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四、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
五、主持或参加市(厅)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奖两次以上
六、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奖励一次以上。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译著一部(第一、二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岗位上,荣获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咨询、教材编写、教育改革等方面,造诣较深,成绩显著,荣获国家三等、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任现职期间出版过专著或每年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论文,经有关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国内较高学术水平
四、在技术改造、科技开发、引进设备等项目中,经省(部)级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直接参与或担任该项目人才培训的主要贡献者
五、在全国同行业技术(业务)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在省(部)级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高级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教育专业讲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讲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承担教学工作,具备开展教育、教学等专项课题研究能力参与教育、教学和职工教育工作改革,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较好的业绩成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授课内容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教学过程中出现其他违纪情况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延迟一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自下达处分决定之日起延迟两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三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研究生毕业或双学士学位,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本科、大专、中专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二、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事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院校从事职工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专任教师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160课时,兼任行政职务的每年不少于80课时,院校领导及承担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每年承担不少于40课时的教学工作量。任助理讲师期间须担任过班主任或学生德育工作辅导员1年以上。
二、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部门的专任教师,须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或专题讲座,每年授课(含实验课、见习课)不少于60课时,兼有管理工作的不少于30课时。
三、企事业单位从事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制订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计划2次以上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参与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项目开发2次以上
(三)参与职工教育工作研究2次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较好,教学质量评估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二、在教学改革或产教结合方面有成效,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五、在职工教育管理工作中承担主要工作,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二、在公开发行的市(厅)级主管部门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两篇(第一作者)
三、在《广西职工教育》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第一作者)。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学历、资历申报:
一、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获得过地(市)厅(局)级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二、在参与省部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学术专著、教材编写活动中,本人撰编部分超过全书四分之一,该著作、教材在自治区内外有较大影响,并经同行专家鉴定确有较高水平者
三、任现职期间每年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报刊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过一篇教学、科研论文(不含综述、知识短文、文艺小品)并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本专业先进水平
四、在省部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二等奖,地(市)、厅(局)级专业技术操作比赛中获一等奖者的直接培训、指导教师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引进新技术、新设备、产业经营等方面担任培训,经地(市)、厅(局)级以上有关部门确认,获得显著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个人可申报职工教育讲师资格,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改办按职责分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