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审计部门、相关行政部门或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否则转入地社保机构不予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