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发生的自费医疗费用,可根据规定由自费补充保险资金予以支付
哪些人可参加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适用于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如何缴纳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
本市职工住院自费补充保险资金实行个人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由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个人缴纳60元,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部分补助60元。
参保人员按下列办法缴纳自费补充保险费: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自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
(2)灵活就业人员,在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3)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于上年度12月底前一次性缴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可由养老金(生活费)发放机构一次性代扣代缴
(4)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离休人员遗属,由市委老干部局于每年12月底前负责收缴次年度的自费补充保险费。
特别提醒: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续保的人员,自次年1月1日起参加自费补充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年中因停保、退保或其它原因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同步停止,年初缴纳的自费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当年又续保的,自费补充保险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步恢复享受。
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是什么意思
医疗自费补充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