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医疗保险门急诊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
a.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
b.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
2、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a.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
b.二级医疗机构55%
c.三级医疗机构50%。
上海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1、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
2、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
a.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
b.二级医疗机构80%
c.三级医疗机构70%。
3、60周岁以下人员
a.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
b.二级医疗机构70%
c.三级医疗机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