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
原创 | 2023-01-08 18:35:52 |浏览:1.6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市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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