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该以房抵债的合意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该以房抵债行为当然有效。
第三,当事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原创 | 2023-01-08 17:47:19 |浏览:1.6万
第一,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约定以房抵债协议的,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该以房抵债的合意名为以房抵债,实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并完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该以房抵债行为当然有效。
第三,当事双方以房抵债的行为具有流押的性质,那么债权人请求交付房屋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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