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2、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3、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4、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
5、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