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

(三)对上述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调整以上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