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
(三)对上述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调整以上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原创 | 2023-01-01 18:09:40 |浏览:1.6万
(一)对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500元。
(二)对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其护理费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50元。
(三)对上述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仍按现行规定每人每月增发100元护理费。
调整以上护理费标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承担,按原渠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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