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196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主管部门为国家公路交规安全管理局,该法律明确规定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相关厂商管理部门,管理程序和召回方式,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有缺陷奇特的产品制造商进行消除其产品缺陷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