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直接审理原则,又称“直接原则”,是指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庭上以耳闻目睹的直接方式审查后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它要求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勘验人等出庭作证或陈述,被告人在法庭上进行供述,公开在法庭上出示和检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该原则的核心是法庭的亲历性,即任何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接受有关各方的当面质询,才能辨其真伪。但笔者认为,直接审理原则所具有的更为深远的意境还在于,它揭示出司法诚信与司法文明之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