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认为人类具有一种先天的、与生俱来的习得语言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受遗传因素所决定的“语言习得机制”(LAD)。

第一部分是以待定的参数形式出现的、人类语言所普遍具有的语言原则,又称为“普遍语法”。

第二部分是评价语言信息的能力,也就是对所接触到的实际语言的核心部分进行语言参数的定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