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提高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都应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对按职责审核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所需费用由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报告。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
(一)地级市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二)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第五条 专家主要论证行政区划调整下列内容:
(一) 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二) 调整的必要性
(三) 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分析
(四) 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 申报材料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中抽取5-9名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民政部门在召开论证会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区划相关申报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三)民政部门采取座谈、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七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程序:
(一)行政区划调整政府介绍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就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发表论证意见
(三)专家组成员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进行合议
(四)形成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