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这些行为罚款1000-5000元

1、未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或者未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的

2、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制度,或者未公示法定装载、配载标准的

3、未安装符合标准的称重设备和监控设备的

4、对驶离装载、配载地点的货物运输车辆未如实计重、检测,或者未如实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的

5、未建立货物装载、配载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货物运输车辆的证件、驾驶人和货物名称、重量、尺寸等货物装载、配载信息如实登记、保存的。

这些行为罚款3000-3万元

1、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2、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

3、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

02针对货车司机,这些行为罚款1000-3000元

1、采取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

2、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

03针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这些行为罚款2000元

1、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

超载车辆源头企业处罚标准

货运源头单位对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并放行上路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