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除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