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 体
行政处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司法: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公职人员
二、客体
行政处罚: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管理,内容比司法广泛
司法: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
三、程序要求
行政处罚:虽然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处罚活动相对不如司法活动的程序性要求严格
司法: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主动性程度
四、性质
行政处罚:“不能不理” 主动
司法:“不告不理”被动
五、工作身份
行政处罚:与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既是执法者,又是一方当事人
司法: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