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自原始社会末期经过夏商周发展到秦朝形成标志—商鞅变法。

中华法系特点

1、 礼法合一,以儒为主。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2、 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

3、 以国家法为主体的同时,确认“民间法”的效力。

4、 中央机构具有最终立法权审判权。

5、 法律对特定人群的豁免与议罪制度,封建时代主要体现了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同罪异罚。

6、 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7、 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它的活动是为皇帝所服务,是皇权的派生物。

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和特点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承袭秦汉立法的成果,吸收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