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挪用、涂改、冒领或伪造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时应当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装置、改装动力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五、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