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严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上文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为其经商办企业提供场地、设备、备品备件及其他生产资料等(含无偿提供、有偿使用、暂时使用)

(2)为其经商办企业挪用、拆借资金,提供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等

(3)向其批售或授意批售本企业物资、产成品,提供加工产品、备品备件或批购其推销的原材料及产品

(4)将本企业的项目或下属企业、单位以委托、承包、租赁、转卖等方式给其经营或与其合作、联营

(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

(6)企业改制重组时,在处理物资设备、发行股票和企业内部债券等业务中,向其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为其提供商标、品牌、专利、非公开信息、客户市场等方面的便利

(8)其他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企亲属回避十大规定

关于国企亲属回避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招聘行为的意见》要求实行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国有企业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国有企业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监督检查等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组织招聘工作的人员,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