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分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第2.0.4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分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

1、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2、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