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设立自治区(相当于省)、自治州(相当地级市)、自治县(相当于县)三级行政划分。是中国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各级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划分。其地方政府在内部事务方面,会拥有比其他省、市县行政区高的自主空间。

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