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生产用房控制标准和规模为:

①经营林地连片面积50一1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20平方建生产用房。

②经营林地连片面积100一200亩的,使用林地不超过160平方建生产用房。

③经营林地连片面积200亩以上的,使用林地不超过其经营林地面积的1.5%。,不超600平方建生产用房

④对流转林地5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总量不超过经营规模的3%。,最多不超过1500平方建生产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