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活动范围的广泛性。市场上有多少种商品就会有多少种经纪活动,不仅包括有形商品,还包括各种无形商品,社会需求的千差万别为经纪活动提供了广泛的空间。
2、活动内容的服务性。在经纪活动中,经纪主体只提供服务,不直接从事经营。 经纪人对商品没有所有权、抵押权和使用权,不存在买卖行为。经纪公司的自营买卖不属经纪行为。
3、活动目的的报酬性。
经纪活动中经纪人所提供的服务是一种商品,因为其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提供服务的经纪人应当向享受服务的委托人收取合理的佣金。佣金是经纪人应得的劳务收入。
4、活动的隐蔽性和非连续性。
在经纪活动进行的过程中,经纪人事先往往不把他的委托人告诉对方,直到合同正式签订时才明确委托人是谁。这些活动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业务进行的,大多数经纪人与委托人之间无长期固定的合作关系。因此,使经纪行为趋于规范化、法律化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