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案件”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