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写作中,要经常使用“等”和“等等”这两个助词,附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并列的名词或词组后面,用以表示列举概括或列举未尽。由于二者词性相同且表意一致,故在写作中常常被混用或错用,以致影响了文意的正确表达。

   一般在公文中“等”作为助词,表示列举,有两种用法。表示列举未尽,或者是列举后煞尾。

   “等等”与“等”的使用差别。在表示列举未尽,且后面再无其他的词语时,既可用“等”,也可用“等等”而当后面有其他词语时,只能用“等”。

     “等”与其前面所列举的名词或词组之间不能出现停顿,而“等等”与前面的词语之间可以用逗号隔开。

   在表示列举未尽,且系指人的名词和专有名词时,一般只能使用“等”而不能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