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副校长设置比例规定
中小学、职业中学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任务,结合我县教育实际和时代发展的需要,合理进行设置。
1、高中(含职业高中、职业中专)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含副书记等)4人,规模较大、管理任务较多的学校,副职最多不能超过5人,24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副职一般不超过3人。
普通高中工作机构一般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教导处、政教处、总务处可各配副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教导处副主任1人。
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的工作机构和领导岗位除参照普通中学的设置外,可设立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配备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具体负责招生、培训、生产实习和就业指导等工作。
高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设校长助理1人。
2、乡镇(街道)初中一般配备校长1人,副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人。工作机构可设教导处、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人,18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配教导处副主任1人。
4、乡镇(街道)驻地小学、完全小学一般配备校长1人,12个教学班以上的学校可配副校长1人,工作机构可设置教导处、总务处,各配备主任1人其中,12个教学班以下的完全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人。农村初等小学不配备校长,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管理工作。
3、中小学、职业中学(含职业中专)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设立。为减少领导干部职数,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与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女工委、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按照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的原则,相互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