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原创 | 2022-12-31 19:43:38 |浏览:1.6万
第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刷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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