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本⼈提出申请,提供本⼈居民⾝份证等有关证明,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证申请表交户⼝所在地派出所。
(2)派出所民警受理审核后,经派出所的所长审批同意加盖所印章后,送分(县)局签证窗⼝办理(也可交居民直接到分县局申请办理)。
(3)其他⼈员到市局或单位、户⼝所在地的分(县)局边境通⾏证签证点办理。
(4)边境通⾏证实⾏⼀⼈⼀证。对⼗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不单独签发边境通⾏证,必须由持证⼈偕⾏,并在边境通⾏证备注栏内应注明偕⾏⼈员的姓名、年龄、有效证件(如学⽣证、独⽣⼦⼥证等)名称、号码、以及与持证⼈关系。
(5)边境通⾏证的有效期⼀般不超过三个⽉,有效期内可多次往返使⽤。有效期满,持证⼈需继续使⽤的,须重新申请办证,公安机关不予办理旧证延期⼿续。